科技的發展使得「沉浸式內容體驗」已然成為企業創新與提升服務的方法與目標之一,然而考量目前市場營運及設備測試成本高昂,進行商業驗證之門檻較高,故本院特訂定「文化科技內容商業驗證支持計畫作業要點」,由本院提供部分資金支持,協助業者建立商業與財務基礎,並實際驗證沉浸式文化科技產品於市場的適應性,創造吸引投資的機會。
-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獨資/合夥(行號)事業體等營利單位。
- 申請計畫開發成果權利與他人共有且開發經費共同分攤者,可與所有權利人組隊共同提出申請,惟所有申請人均需符合本計畫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資格規定。
- 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如有本計畫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三項所列11項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或獲得本要點支持金。
- 每一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計畫申請件數以一案為限。
- 適用範疇:以影視、音樂、動畫、劇本延伸授權或其他原生創意,並透過場景營造、機械科技、數位科技或表演詮釋,提供大眾具深入情境文化體驗之「沉浸式內容體驗」。包含但不限於線上或線下沉浸式內容展演、沉浸式劇場、密室逃脫、AVMR遊戲、新型態跨域展演或展覽等。
- 商業驗證內容:計畫執行商業驗證之文化科技內容產品,須為2025年5月12日前已製作完成之內容。
- 技術應用:申請之計畫內容須運用既有技術或新技術,並於提案時以2~5分鐘影片展示並說明製作內容、技術應用及體驗形式。
- 提案計畫書:
- 含團隊介紹、產品介紹、商業驗證規劃、長期營運規劃、期程規劃、預算表(含申請計畫前已投入之開發製作費用、本計畫申請後之預計投入費用)、計畫欲達成之目標等。
- 本次商業驗證計畫所需之市場營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行銷宣傳、場地租金、執行人力等,其中「行銷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10%。
- 計畫申請團隊組成除了須包含內容與技術之職務類別外,應具備市場營運團隊(包含行銷宣傳、營運執行等工作項目),可由團隊內部成員兼任或委託外部單位執行。
- 商業驗證規劃:
- 需提出欲開發之產品的行銷策略與行銷執行內容。
- 需提出商業驗證規劃(至少需含市場曝光時間、市場現況分析與產品經營策略、營運執行與通路規劃、收益評估等內容)。
- 申請時應提出產品預期通路規劃,如能提出通路合作意向書,尤佳。(申請計畫一經本院核定,執行過程中除書面敘明理由並經本院同意外,不得更換合作通路名單。)
- 需說明計畫結案後兩到三年內的長期營運規劃。
- 需於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之商業驗證計畫(已展演期程或場次數計算)。
- 每案以新臺幣400萬元(含稅)為上限,且不得逾計畫總預算70%。
- 所獲支持金限用於「市場營運費用」,不得用於產品開發製作費(含內容改製費)、有形或無形資本支出、房屋租金、空間管理費、行政管理費、其他非執行提案計畫之必要支出項目等。
- 執行計畫之商業驗證收入,本院將按20%比例參與分潤,收取分潤總額以其支持金總額為上限。
- 需於完成商業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簽證之全案財務報告(含經費收支明細表),以確認全案經費實際支用狀況,俾利後續分潤事宜。
- 2026年1月15日以前需完成至少1/3以上之商業驗證計畫(以展演期程或場次數計算),不得展延。
- 期末結案時(2026/01)未完整執行完商業驗證計畫者,應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完整成果報告。
- 如期末結案後,提前結束原訂商業驗證期程,或未於期限內提交報告者,本院得追回已撥付之第三期款,並予以停權處分及公告名單。
- 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任何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因應本年度計畫調整,本院將辦理一系列2025年徵件方案說明會,說明2025年徵件方向與申請要件,場次資訊如下:
- 文化內容策進院「2025年文化科技內容聯合徵件與商業驗證支持計畫」徵件說明會
- 時間:2025/04/18(五)14:00-17:00
- 實體說明會:文化內容策進院 員工交流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8號5樓)
- 實體直播連線說明會:高雄市鹽埕區必信街105號2樓(文策院南部營運中心)
- 線上說明會連結:待確認報名後於行前通知提供
※ 說明會報名表單:https://reurl.cc/j9Dm8q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 17 時整止(以線上報名系統資料上傳時間為準)。
報名方式:請至「報名系統」填寫線上報名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文件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