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根據真人真事改編」Ⅴ抄襲的認定篇》—改編性侵案(二)法院文書、報導文學與田野調查的交會:《無聲》

2021-12-10

產業專題研究及調查報告
「本片根據真人真事改編」Ⅴ抄襲的認定篇》—改編性侵案(二)法院文書、報導文學與田野調查的交會:《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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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秀蘭(蘭天律師)    

                                        

2011年9月,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人本基金會)揭發了一則醜聞,震撼台灣社會。2004年起(至 2012年間),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內,發生 164 件性侵害騷擾事件,校方隱匿不報,教育部督導失職,造成聾啞學生多次嚴重受害。人本基金會揭發事件翌年,監察院彈劾教育部人員、校長,受害學生提告刑事性侵案,基金會代理部分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此案因障礙青年學童的多重弱勢身分,及加害者的制度性被隱匿,造成媒體爭相報導。此後,導演柯貞年將故事改編拍攝了電影《無聲》,2020年10月15 日在台灣上映,獲得金馬獎最佳原著劇本獎之入圍,及台北電影獎8項入圍。

 

此真人真事的改編,取材自媒體報導、法院文書與田野調查,形塑如何的法律權益結構,值得深入解析。

 

電影劇本參考素材之法律評價

 

一、公文書

 

啟聰學校性侵害案,歷經監察院、教育部、性平會、學校之調查、法院審判、新聞報導,資料豐富。電影導演柯貞年針對本案進行田野調查,曾於專訪中表示田調過程未接觸任何本案受害者,僅參考本案之報導及資料,以及透過與聾人社群建立關係,瞭解聽障者之文化,始將本案之真實事件改編撰寫成電影劇本,拍攝製作成為電影。

 

關於電影內容,如參考性侵案公文書,及相關新聞報導之節錄文字。前者所指公文書,包含監察院的報告、教育部的公文、性平委員會等會議紀錄、法院國賠案件的判決書或調解的經過,以及性侵案的判決書等。此類文件性質上屬於「公文書」或「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故此部分文字之使用,無須取得授權。(註ⅰ)

 

公文書較容易理解,但所謂「單純傳達事實」的報導,所指為何?

 

因為新聞媒體的報導,對於真實事件的描述,因此,在著作權法上,文字撰寫並無原創性,故不屬於著作權的保障範圍。倘若著作權法保護這類真實事件的報導,其他人未經授權都不能引用,將可能嚴重阻礙重要知識或真相資訊的傳遞,影響人類的生活,所以著作權法不保護單純為了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

 

二、報導文學

 

另,根據此校園性侵案,由陳昭如採訪、整理,撰寫為報導文學《沉默》一書,主要是從教育體制出發,依據人本基金會接受申訴的過程敘述整體事件。其中有位化名為婉柔的學生遭受性侵,婉柔母親提出控訴,揭發整件醜聞的內幕;接著人本基金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啟聰學校正視性侵案,成立性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全書下筆行文的軌跡,伴隨著人本基金會參與性侵案件的脈絡發展。

 

因報導文學《沉默》和電影《無聲》先後問世,意外地掀起一場著作抄襲的論戰,為此案的衍生創作(著作)蒙上陰影。《沉默》全書表達作者之個人觀點及獨特性,具有原創性,當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作者陳昭如享有《沉默》之語文著作權。然而,書中引用的「公文書」或「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如前文所述,並未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僅「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著作權法第7條)

 

平行創作:事件再現的軸線及細節

 

回頭看電影《無聲》,影片主軸並非如《沉默》之著述結構,以人本基金會參與這樁性侵案所完成的種種作為,而係居於聾人的立場,描繪他們在生活中彼此互動、恐懼或好惡。比如,電影劇情安排女主角貝貝學游泳,男主角張誠在公車上遭受搶皮包、引發追逐拉扯、進了警察局;貝貝、張誠相偕觀看電影,卻因座位重號無法口語解釋而無奈離席,種種情節都是《沉默》書中未加著墨之處。

 

依此而言,電影傾向於站在一個客觀的立場,描述聾啞學生世界的喜怒哀樂,以及因障礙身分恐懼遭聽人(正常人)的世界遺棄,而選擇在學校內尋求共享認同、吃喝玩樂的同伴,相濡以沫、互相取暖。此外,其他劇情,包括人物描述或設定、互動關係、主要事件及順序、性侵案爆發之導火線、聾人生活片段、受害人之精神依靠、性侵案之調查過程、學校處理方式、老師面對受害學生求救之回應及處理方式、性侵案調查統計件數、性侵事件被發現後,受害者之通勤方式、性侵案後續及結局等,與《沉默》亦多有歧異之處。


 
然而,兩者也有相似之處,也因而引發網友的質疑--尤其劇情中的兩段對白,以及人物關係(包括學生、老師、父母親、祖孫、校長),且案發地點是在台南,犯罪行為即性侵;犯罪地點有男廁,多在校車上;犯罪手法多係蓋上校服外套後性侵等。這些元素似乎皆相仿,然而,細究之下,關於案件的描述,大多只是事件的模式(參見〈尋找事件共通模式〉),而非具體事件的表達,因此,在此需要進一步分析,以判斷兩者內容是否實質相似。

 

《沉默》作者陳昭如及電影《無聲》導演柯貞年、編劇林品君,雖然使用共通之真實事件資訊作為創作素材,例如本案性侵地點之一為校車、受害者曾寫字向老師求救、校園霸凌、狼師性侵學生等事件,然而各自呈現真實事件之具體表達方式並不相同。

 

使用歷史事件的素材,但具有獨特創意與方式,並非抄襲;且《沉默》及《無聲》兩者利用的素材來源相同,實際上屬於「平行創作」。著作權法允許平行創作的同時存在,各自皆享有著作權,因為在創意迸發的時候,有可能創作內容與他人著作相似,特別是創作者參考相同的素材,只要非屬虛構,法律上皆有保護的價值。換句話說,當兩者各具原創性,在各自創意展現之下,並不表示當兩種著作描述同一事件,就會構成抄襲。另,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闡明:「按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亦即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巧思或專業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之平行創作,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註ⅱ)

 

綜觀而言,《無聲》與《沉默》兩者之整體布局、事件順序及主角關係、故事結局之具體表達方式,並不相同。《沉默》之著作結構,係以人本基金會調查性侵事件及採訪受害者為主軸,貫穿全文,敘述人本基金會協助、陪伴、採訪受害者及家屬之過程及互動關係,為受害人向學校及教育部抗議及遭受挫折,鼓勵受害者提起國賠訴訟之心路歷程及轉折,批判監察院、公懲會之懲處結果不當等,並未詳細描述聾人生活點滴。全書整合監察院報告、公文、會議紀錄、法院判決書、人物訪談、田調資料,描述真實事件之客觀事實。

 

《無聲》則以聾人學生張誠及貝貝之校園生活為核心,向外展開數樁性侵事件,剖析校園霸凌、性侵、老師調查經過、加害/被害者心理、聾人社會隔離及受害者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全片並無人本基金會介入調查及國賠訴訟等過程,影片亦未詳述被害人家屬、人本基金會與教育部、學校周旋抗爭及訴訟之經過,結局為加害/被害者學生情緒獲得抒發。

 

依我國法院實務見解,著作實質近似之判斷基準,須從布局架構、重要事件次序及角色互動分析之(註ⅲ)。由以上比較,可知《沉默》及《無聲》之布局架構、重要事件次序及角色互動迥異,並無實質相似之虞。

 

侵權的成立條件:相似質量比重的判準

 

至於《無聲》片中兩段對白與《沉默》相似,比如:

 

《沉默》:「默默拿起筆寫下被人家強迫玩小鳥,很痛苦。」
《無聲》:王老師詢問寶弟是否受害,寶弟寫下「被人家強迫玩小鳥,很痛苦。」

《沉默》:「你是不是怕說出來了,爺爺會很傷心,所以不想說?」 
《無聲》:王老師向女主角貝貝求證是否受害時問「你是不是怕說出來了,爺爺奶奶會很傷心,所以不想說?」

 

雖然在《沉默》一書中,這兩段對白之內容與整體文字共同構成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而電影編劇或導演採用類似對白的敘述源自何處,究係自行想像,或參酌其他的新聞報導,不得而知。然而,縱使電影這兩段台詞相似,甚至參考《沉默》一書或取材自其他第三人之著作(筆者推測),由於兩小段文句對白之長度較短,在《無聲》影片(全長 1 時 44 分)中,僅出現不到 5 秒;且在《沉默》全書(249頁)的文字中,亦僅占約 3 行,亦非著作之核心部分,在性侵案件過程的調查問答中,屬於被害者較常出現的心態,文字的表述亦較不具特殊性。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見解:「寫實或事實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因其雷同可能性較高,故受著作權保護之程度較低。」(註ⅳ),細究兩者相似之處,質量均少,不符合前揭判決所稱「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的標準,因此不構成實質相似,故無侵權之情事,亦無需取得作者或人本基金會之同意。


 
結論:指控「抄襲」之前,先判斷成因

 

面對藝術作品的侵權指控,人們必須破除刻板印象——「看起來很像,就是抄襲」。而應細膩地分析,為什麼它們的內容描述有相似之處?

 

《沉默》及《無聲》取材自相同之真實事件素材來源,兩者內容具有相似之事件性質、性侵型態、長期性侵案之形成原因、家庭背景等,惟事件內容皆可在本案之公文及新聞報導等公開資訊中取得相關資料,而分別以各自之思考邏輯及精神,創作出相異之具體表達,皆屬具有原創性的平行創作,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兩者縱有極微量之對話情節雷同或相似之部分,但創作在後之《無聲》對於創作在先之《沉默》,參酌法院文書、報導文學與田野調查,進行與《沉默》敘事架構迥異的故事建構、劇本寫作,進而拍攝製作影片,享有獨立的語文著作權與視聽著作權,完全合法,不構成侵權。

 


ⅰ依據著作權法第 9 條之規定,「公文書」及「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ⅱ參見109 年民著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ⅲ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0 年度上字第 1252 號民事判決。

ⅳ參見 99 年民著訴字第 36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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